基建处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时间:2013年06月24日 来源:admin 点击:[]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由省级立项审批机关立项的、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5、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8、监理中标通知书;

9、监理合同;

10、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11、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12、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材料;

1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14、房地产企业资本金核实表(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受理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电话:0731-88950172 88950167 88950163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省招标办)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950102

上一条: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下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

关闭

办公室电话:88458061   邮编:410208

版权所有: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