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