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
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
实 施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类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118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行发[201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凡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安装、装修、维修、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处应对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审计处在接收基建和维修审计任务后,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工程审计。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必须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规定》(校行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除不可预见的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外(事后补全手续),未履行审核和报批程序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四条 各类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维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定后,学校基建、后勤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施工图的会审、概预算编制审核、技术交底、合同签订、材料定价等有关事项。审计处对所有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的合同进行会签,审查合同的责、权、利是否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方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送审计处一份,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合同后才能开始工程施工。
第五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便于公正审计,主管(基建、后勤)部门应指派工程技术人员(甲方代表)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履行职责。对大中型新建工程,应由审计部门派出项目审计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建设过程中,应通知项目审计代表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各主要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记录好基础、装饰等隐蔽工程情况,并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影响房屋结构的维修项目由监理人员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甲方代表负责签证;一般维修项目由后勤处及使用单位人员共同签证;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设备处及使用单位人员共同签证;经济签证(施工时就确定经费的签证)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协商定案,并签字确认。所有签证必须现场实时办理,事后补办的签证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参与签证的单位对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结算资料必须在送审之前完成,过后概不受理。
第七条 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履行必要的签证手续,没有履行合规签证手续的审计处不予审计。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八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开工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必须变更的项目应由主管、使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变更较大的按确认权限报批,并确定变更的内容、标准和造价。否则,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第九条 严格控制变更签证,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工程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条件分为设计变更和甲方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签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
(1)设计变更
按招标时的勘探资料及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满足实际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如基础超深(挖)、基础或上部结构形式更改或数量增加等。
施工图会审综合意见和审图公司修改意见,如属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按规定修改后执行;如属建议性意见,则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2)甲方变更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从投资、工期或日后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工程项目某部分的材料或使用功能等进行更改。
使用部门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更改要求,须将有关更改的书面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权限报批后才能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程序
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项目,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技术确认
基建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方提出签证申请,使用学校统一规范的签证申报表(附后),经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可行的经济变更方案(包括书面说明和施工图),要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相应权限的确认,此签证申报表才有效;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时必须使用签证申报表原件,复印件无效。
对于人民币(办法中xx元均是指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变更,施工单位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变更后的结果和作用,概算变更前后的成本情况,做出成本比较分析,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变更论证。重大项目变更必须有建设办的变更通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书面确认资料(变更通知)作为技术文件是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主管部门负责归档。
(2)造价分析
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方案,协调有关单位,估算完成变更项目所需的费用。估算应合理地体现变更项目当前的价格。结算时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突破估算价,施工单位必须签字认可;否则,工程结算时,审计部门不予认可(此条适合于有预算审核的维修项目)。
(3)确认权限
基建工程1000元以下单项项目的变更,须由现场施工员和施工管理科科长签字认可;10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的单项项目的变更,同时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3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单项项目的变更,同时必须有分管校领导的签字认可;30000元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的必须有校长签字认可;100000元至500000元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所有变更都必须有监理的签署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学校维修项目和日常零星维修的管理,规范维修程序。学校各部门维修项目须履行书面申请、造价分析、确认权限等程序才能组织实施。50000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和后勤组织验收;50000元以上的后勤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审计、使用单位)验收。
1、书面申请
维修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估算价3000元至30000元内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勤维修中心组织实施。
2、造价分析
维修中心要根据维修项目做出造价分析,3000元以上的需提供项目造价预算书,报审计处进行审核后实施;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3、确认权限
维修项目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的由使用部门和后勤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3000元至30000元内(不含30000元)的同时有分管后勤部门校领导签字认可;3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校长批准;100000元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人员参加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必须将由执证预算人员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送审资料一次性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和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以示对送审金额确认,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资料和手续不齐,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项目应将投标时的资料一并送达(含电子盘)。
第十三条 为有效遏止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凡核增核减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的10%时,由施工单位支付该项目结算的全部审计费,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应由审计处与施工方双方签字认可;如委托造价咨询事务所审计的,审计结果应由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更不得对审计人员无理取闹、威胁围攻。学校有关人员不得串通被审方人员联手舞弊,谋取私利。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作为合同附件,由基建办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开展的在建工程和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按此规定办理。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