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是一个机关、组织取权的权威象征,是一个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为加强基建处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公章。擅自刻制公章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基建处的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公章一般禁止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使用公章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如因公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4.机构如有变动,应停止使用其公章。机构变动需重新刻制公章的,由处领导审核同意,按学校规定刻制、登记、启用,原公章同时作废并上缴学校。
5.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输接收公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公章收缴和移交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6.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处领导报告,由处负责人查实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处领导报告再申请更换。
7.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保管人要严格妥善保管,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