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经济责任制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为规范基建管理活动,严格基建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基建管理经济责任制。
第一条 基建处负责全校的基建管理工作
在校长及主管基建副校长领导下,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完成学校基建任务,适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基建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健全基建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
(二) 组织编制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三)组织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
(四)审核签订各类工程建设合同,把好工程设计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工程决算关;确保投资效益的提高;
(五)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基建投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及时向处长报告基建财务状况
(一) 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办事;
(二)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办理变更设计鉴证手续;
(三) 认真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真实反映施工管理情况;
(四)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五)认真做好工程管理资料向档案员移交工作,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